【以案释法】见义勇为有保障,不能流血又流泪!


好心救助、见义勇为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行美德,如果因此而受伤,能否得到相应补偿呢?

随着《民法典》的实施,不仅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,也旗帜鲜明地传递出保护善意善举的信号,为见义勇为人撑腰!

请看以下案例 ↓↓↓


基本案情

一天下午,汤阿姨走在回家的路上,看到小朱连人带自行车摔倒在田里,胳膊及手上均已见血。热心肠的汤阿姨立即出手相救,将小朱扶起,但不巧的是,汤阿姨在帮助小朱搬自行车时,不慎被脚踏板勾住跌入田边渠道中,并被自行车压住,致左脚踝骨折。

随即,汤阿姨被送往医院手术治疗,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。

经鉴定,汤阿姨系左胫、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,伴踝关节功能丧失46%,其损害构成十级伤残。

事后,汤阿姨找到小朱父母,协商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未果,遂诉至桐乡法院,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见义勇为,要求小朱父母承担相应责任,赔偿损失15万元。

小朱父母答辩称,感谢汤阿姨助人为乐的行为,但其主张的金额过高,家庭难以承受。


处理经过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汤阿姨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,主动救助小朱,其行为系见义勇为,应依法鼓励和保护。因见义勇为遭受重大损失,若由见义勇为人承担,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,不利于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,亦不能为社会大众所接受。对该案的处理,一方面,不能挫伤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,不能让见义勇为人“流血又流泪”。另一方面,也尽力不使被救者背负过重的经济压力。

经过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耐心沟通,释明法理、讲明情理,并建议双方换位思考,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,小朱父母补偿汤阿姨6万余元,并按约支付款项,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。


以案说法

 见义勇为,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,为保护他人的人身、财产权益,制止各种侵权行为、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:“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”


在符合如下四个要件的情况下,见义勇为人有权要求他人承担责任:

01 主观目的的要素,即为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。

02 受到损害的事实,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受到伤害与财产受到损害。

03 保护他人利益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与其个人遭受损害具有因果关系。

04 适用前提是见义勇为人对于被施救者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救助义务。


关于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的承担,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情形来分析:

情形一,存在侵权人、能找到侵权人且侵权人有能力赔偿,则由侵权人承担责任,见义勇为人也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。如,张三抢劫李四,王五路见不平一声吼,见义勇为去制止张三的抢劫行为,不料被张三打倒在地,造成伤害。在此情形下,见义勇为人王五的损失应由张三来承担,受益人李四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。

情形二,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,则受益人应适当补偿。如本案中,汤阿姨的受伤并没有侵权人,作为受益人的朱某一方应适当补偿。